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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矿局物化勘院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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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院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地质工作成果质量,提升我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竟争力,按照“树立诚信意识、认真执行规范、严禁资质挂靠、杜绝弄虚作假、实行事故问责”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地矿局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是指使用本院地质勘查资质在市场上承接的各类勘查项目。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于项目合同签订、设计编制、野外实施与验收、综合研究、报告编制、评审、资料提交与归档全过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提高地质工作质量的基本组织保证,院质量管理机构为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总工办。负责对各勘查项目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处理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

第四条:院建立以法人代表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责任工程师负责项目审查和质量把关,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承诺谁负责”,“谁审查/签字谁负责”。

院实行三级质量管理,一级质量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总工办成员组成;二级质量管理机构由二级实体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成;三级质量管理机构由项目组(作业组)组长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院一级质量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下进行一级质量管理,对院质量管理负责。负责组织院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工作方针、政策、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院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学习;对实施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不定期质量检查;对大型社会性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野外验收:对各类地质工作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对现职技术人员进行质量考核。

第六条:二级质量管理机构在一级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二级质量管理。根据工作任务按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原始资料和综合成果资料进行经常性或定期检查。

第七条: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在二级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三级质量管理,对本组资料进行自检、互检和组长检查。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加强资质管理,严禁使用单位资质对外单位和个人进行挂靠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第九条:各二级实体不得将勘查项目进行整体转包,确须进行分包的,应合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地质勘查项目。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不论项目大小、经费多少,均应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商业性地质工作合同签订单位名称,应与勘查资质所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在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地质工作质量要求或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商业性地质工作合同签订前,应经院总工办审查,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重大项目合同应请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尽量降低风险。

第十四:商业性地质工作合同是重要的经营管理资料,须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设计编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设计前,应全面收集项目区域内已有的地质、物、化、遥等有关资料,并认真分析和研究。结合项目合同要求,进行相应野外地质踏勘工作,制定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和制定的技术路线与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设计,设计编制结束经内审合格,由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评审。
设计未通过评审之前不得组织实施,未经审批的设计不得作为项目验收及成果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设计通过评审后,在具体实施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学习设计。

第七章 野外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若因实际情况须调整设计方案,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原审查单位重新评审,并报各级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质填图、工程编录、样品采集、仪器操作、各种野外记录、编录等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严禁超越原始地质编录阶段直接进行电脑成图。

第二十条:施工完毕的工程必须及时验收。浅井、探槽等轻型山地工程完工后,由编录人员验收。钻孔、坑道等重型工程完工后,由二级实体(或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评定后再验收。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三级质量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与原始资料一并归档。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对每个项目检查比例为:

项目组:原始资料自检、互检l00%;

组长对野外工作的检抽不低于10%。

二级实体:原始资料抽查不低于20%

综合图件检查l00%

野外工作抽查不低于5%

总工办:原始资料抽查不低于10%

综合图件检查l00%

野外工作抽查不低于3%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据具体情况,经同级或上级技术部门审定,按审定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始地质资料检查及抽查,必须现场进行,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检查人员应在质量检查卡片上如实填写检查结果,指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检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逐条更正,并将更正情况填写在质量卡片上。

第二十四条:需提交地质报告的勘查项目,列入局监管的项目,项目完工时提前15日向局提出申请,由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野外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撤离现场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八章 报告编制

第二十五条:成果报告编制前必须对野外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综合研究,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拟定报告提纲后,方能开展成果报告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程序报院总工办审查,院审查合格后报局组织内审,内审合格后报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审未通过的报告,不得使用,必须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补充或返工。

第二十八条:提交的矿业权年检报告资料必须真实,完成的工作量要现场进行验收,货币工作量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 报告提交与归档

第二十九条:通过评审的成果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复制。报告编制人、审查人须在报告上签字认可。经总工程师、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公章,按合同约定提交业主使用。

第三十条:所有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相关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有:勘查项目合同(委托书)、设计及评审意见、原始地质资料、质量检查表(卡)、野外验收意见书、成果报告及报告评审意见书、承诺书等均作为技术资料一并归档保存,需制作电子文档的按照电子文档要求制作,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地质资料汇交。

第十章 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诚信档案,对技术人员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年度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职称晋级、专业技术骨干评定、学科带头人评定、单位外送培训的参照指标依据。

第三十二条: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由项目承担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提交设计、报告等成果,不能一次性通过评审的二级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并载入二级实体和技术人员质量考核表。

第三十三条:严禁地质资料弄虚作假。因工作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提交优良地质成果的实体和个人,院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为院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二级实体承接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项目,地质大调查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勘项目、资源补偿费项目等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院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地矿局物化勘院社会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黔地矿物勘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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